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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离职

来源:颜育元  更新时间:2021-03-06 11:48  浏览量:1152

一、原告诉称

被告2018年7月23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客服主管,2020年8月21日因被告个人原因主动离职。2020年8月26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沙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0]271号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现提起诉讼。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经常迟到、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且对部门员工态度恶劣。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后因一次较为严重工作失误被原告口头严厉批评后,其怀恨在心,加之与员工人际关系恶劣,萌生了离职的念头。2020年8月15日,被告口头提出离职,原告要求其按照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申请并办理交接手续,被告不予理会,其后工作态度散漫。被告因为自身的原因早就要离职,而后向公司索取一笔“离职费用”无果后,意图通过劳动仲裁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所谓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南沙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非终局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08.33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原告递交书面的离职申请,离职申请里面详细论述被告离职的具体理由,被告的离职原因应以书面意见为准。

三、法院查明

被告入职原告处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工作岗位为客服主管。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被告持有劳动合同文本一份。被告工资发放情况: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上月工资,被告每月全勤工资不少于12000元(2019年8月前为93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19年度年终奖25000元。社会保险情况:原告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原告发出《即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告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1日解除,原告未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证明等文书,未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双方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工资6000元、2020年2月工资7115元;双方确认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放春节假期,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复工,双方确认被告于春节放假前的2020年1月16日前均为正常出勤。

被告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54.3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165410.34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30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00元。该委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0]2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9.54元、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共2298.85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08.33元;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02年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按被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故原告未足额向被告支付该两个月份的工资。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208.33元[(12000元/月+25000元÷12个月)×2.5个月]。

五、裁判结果

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5208.33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本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需注意本案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因此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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